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三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52********,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区**镇**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担任哈尔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2019年9月25日司法机关依法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调取哈尔滨****有限公司经营的全部账目,林某某拒不交出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其实际经营该公司期间会计凭证等。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颖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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