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就读韩国新罗大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园**号楼**栋**。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韩国釜山留学期间认识了可兑换韩币的同学李某某等人。在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外汇买卖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林某某、莫某某、温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国内银行账户收取杨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人民币,然后找到李某某等人兑换成韩币,再通过韩国银行账户转账或以现金的方式将兑换的韩币交给上述人员。经审计,被告人林某某成功非法兑换韩币2,393,490,453.00元(折合人民币13,203,500.11元)。
二、集资诈骗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在非法兑换韩币过程中亏损严重,资金缺口极大。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资金链已经断裂、没有能力归还及兑付承诺的情况下,继续以提高兑换韩币的汇率、投资高额回报等为由,承诺一定期限内兑换成韩币或还本还息,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公开宣传,用林某某、莫某某、温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国内银行账户收取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资金款项。被告人林某某将所收取的资金部分用于偿还其他人的本金、利息或韩币,部分用于消费、购买保时捷汽车等奢侈品进行肆意挥霍。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逃跑回国与被害人失去联系。经审计,截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某向杨某某等多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的数额合计人民币10,330,018.67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明细、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温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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