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米东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退回第一次补充侦查。2020年9月1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7日、2020年10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6日移送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以1800元价格从三亚步行街购得1个玳瑁标本,带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家中。2013年,其以1000元价格从广州芳村花鸟鱼市购买大的苏卡达陆龟,坐火车带回家中。
2.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络先后以1500元、500元、2000元、220元和180元的价格购买辐纹陆龟1只、豹纹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缅甸星龟1只、豹纹陆龟1只。
3.2016年通过网络以支付200元运费的方式购买1个豹纹陆龟龟壳、1个印度星龟龟壳、1个塞舌尔巨陆龟龟壳和1个缅甸陆龟龟壳。
4.2020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某某小区西门王某的丰田越野车车上,将一只豹纹陆龟和一只缅甸星龟以3000元出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王某向被告人林某某交付3000元现金。
依法对上述物品扣押,进行保护。
经对物种和保护级别鉴定,缅甸星龟、辐纹陆龟、印度星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年版)附录I。苏卡达陆龟、塞舌尔巨陆龟、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年版)附录II。缅甸陆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价格认定,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共20000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共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等;
该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证实其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种类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数量和种类。其系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
该证据证明:2020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某某小区侧门口王某车上,将一只豹纹陆龟和一只缅甸星龟以3000元出售给王某,王某向被告人林某某交付3000元现金。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该组证据证实: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以1800元价格从三亚步行街购得1个玳瑁标本,带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家中。2013年,被告人林某某从广州芳村花鸟市以1000元购买一只大的苏卡达陆龟。一只辐纹陆龟是2013年以1500元价格从网站购买。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某陆续通过网络以500元购买1只豹纹陆龟、以2000元价格购买1只小的苏卡达陆龟、以220元价格购买1只缅甸星龟和以180元价格购买1只豹纹陆龟。2016年通过网络以支付200元运费的方式购买1个豹纹陆龟龟壳、1个印度星龟龟壳、1个塞舌尔巨陆龟龟壳和1个缅甸陆龟龟壳。2020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某某小区西门王某的丰田越野车车上,将一只豹纹陆龟和一只缅甸星龟以3000元出售给王某,王某向被告人林某某交付3000元现金。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对象的照片和鉴定人资格证书;该组证据证明: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分别为1个玳瑁标本,一只大的苏卡达陆龟、1只豹纹陆龟、1只小的苏卡达陆龟、1只辐纹陆龟、1只缅甸星龟、1只印度星龟,1个豹纹陆龟龟壳、1个印度星龟龟壳、1个塞舌尔巨陆龟龟壳和1个缅甸陆龟龟壳。经鉴定,玳瑁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塞舌尔巨陆龟、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年版)附录II。缅甸星龟、辐纹陆龟、印度星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年版)附录I。经价格认定,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共20000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共70000元。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施数罪并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对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力斌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书记员:罗根欣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米东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29********;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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