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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利益信息网络案)(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6********,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中某某沙溪镇沙溪大道6号时代倾城花园11幢2102房。2020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林某某及黄某某应庞某某要求(均另案处理),为庞某某制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教师资格证、北京人事考试网、河北人事职称网、山西省安全生产教育信息网等假冒网站5个,并为上述网站提供查询功能,后庞某某通过上述网站上传虚假的证书信息。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2030元。

2020年2月20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沙溪镇时代倾城11幢2102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入职身份信息4张、收据1本、黑色华为手机1部、黑色小米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2台。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某某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某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的手机、电脑等暂扣中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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