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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村委****号,住**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1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11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上午,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林某甲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的住宅中搜查出火药枪一支、铁砂四袋净重2774.01克、黑火药一袋净重152.37克,打猎两盒净重32.59克。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火药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当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村委**村**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林某乙、江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6.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检察官助理:黄文镠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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