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初中文化,铝合金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红外线瞄准镜、无缝管等零部件,通过切割、焊接等方式将其做铝合金时所使用的一支射钉枪改造成枪支,后经试验威力不大,其即将该枪支拆解并放置于家中。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至其位于惠安县**镇**村**号的住宅中找到被其拆解的枪支配件。
2020年9月9日,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可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淘宝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购买配件并自行改造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映红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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