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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8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因装修购买一支射钉枪,装修后一直放置在其家中,后通过网上购买零件,将射钉枪改装能正常击发的枪支;2020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由射钉枪改装枪支一支、枪管四根、枪支零件一批。经鉴定:在被告人林某某家中查获的改制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等;2.书证:户籍证明;3.证人林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的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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