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林知太,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知太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林知太网购了枪管、瞄准镜、射钉枪、枪托、射钉弹、钢珠等配件,并将枪管、瞄准镜、射钉枪、枪托4个配件改造成一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6.0毫米的钢珠弹丸的枪支。经鉴定,该自制枪支为枪支。
被告人林知太于2020年9月10日在罗源县松山镇永亨市场被罗源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自制枪支、弹药、钢珠等涉案物品被罗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知太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知太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20]3487号鉴定书、罗源县公安局罗公(西兰)现检字[2020]第090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4.指认、搜查、提取等笔录:被告人林知太的指认笔录、对涉案物品的搜查、提取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知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知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知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知太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知太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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