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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林某某,佛教名“释**”,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51********,汉族,文盲,福安市**镇**村**寺负责人,住福安市**镇**村**寺,户籍地霞浦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同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为**寺的出行方便,于2010年7月至2017年8月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请林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安市**镇**村某山场对原有旧路拓宽并新开挖一条通往**寺的道路,后将道路浇灌水泥,造成该山场林地被占用并毁坏。经鉴定,福安市**镇**村某山场便道总长度为2289米,占用林地面积为11.38亩,其中道路实际占用林地面积10.01亩,堆坡占用的面积1.37亩,林种为生态公益林。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在**镇**村山场完成异地补植复绿30亩,同时完成对修建道路两侧被毁坏土地的绿化,面积达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出具的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福安市瓜溪桫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出具的报案报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靖虎伯寮等省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福安市林业局证明、福安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福安市**镇**村某山场道路建设占用林地的林种说明及附件、证人刘某某提供**寺公路施工记账本复印件、被告人林某某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材料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李某甲、谢某甲、谢某乙、刘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

4.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等鉴定意见;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被告人林某某、证人李某甲、谢某甲、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地用途,造成防护林地被毁坏11.3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春明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安市**镇**村**寺,联系电话:1379980****。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74页,检察材料壹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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