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镇**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春季,被告人林某某以10,000.00元钱的价格,从科右前旗**村村民高某某处转包位于**村**社**沟内两处林地,其承包该地块时地块内原有杨树已被出售,地表上有沟,沟内有部分采伐完遗留的杨树伐根,林某某在承包该地块后,将该地块内遗留的杨树伐根全部用四轮车拽出,并驾驶自家四轮车将原有地垄全部扯直种植农作物。2014至2016年林某某在该地块地栽植的杨树苗、杏树、松树、文冠果,树苗均未成活,现涉案地块内有零星树垄,其余全部为地垄并种植农作物。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在**镇**村涉案地块占用林地总面积为67.134亩(44,782平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林地小班为104小班,林保地类为乔木林地,林保优势树种为杨树,林保林种为防护林,林保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现地已发生开垦林地行为,对伐根进行清除后耕种农作物,地表植被完全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孙德春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科右前旗**镇**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晓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住所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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