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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号,原广东**保健品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广东**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广州东山店员工、主管、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21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将本案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蒋某某(已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12年12月起在广州先后注册广东**公司、广东**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某某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及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人民币9,953,044,200元,集资参与人达23万余人次。

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某某的指定账户,由蒋某某控制和调拨使用,除用于广东**公司等生产经营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及业绩提成、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支付,从而制造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2005年5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公司、广东**公司广州东山店工作,先后任员工、主管、经理等职务,负责寻找和发展客户。经司法会计鉴定,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取业绩提成款共计人民币1,133,122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广东**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资格认定的复函》等书证;

2.同案人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

3.集资参与人石某某、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建国

2020年5月20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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