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9月2日成为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先后设立余杭、富阳、德清、塘栖等多家分公司(门店),以虚假股权转让等方式,承诺高额年化利率,通过推介会、发传单、口口相传等宣传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于还本付息、支付工资提成、日常经营开支、对外放贷等。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又设立浙江**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在原有**公司门店基础上,先后增设乾元、慈溪、丁桥3家分公司(门店),继续采用同样模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前期经营亏损且自身无资金实力的情况下,为扩大集资规模维持运作,从他人处收购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路**号,办公地址为本市**区**路**号**室,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同月上线运营“都顺贷”APP平台,对外发布与实际不符的“车贷”、“房贷”等理财标的,以8%-16%不等的高额年化利率以及开展加息、返现活动为诱饵,通过线上渠道推广和线下**公司门店推介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为使投资人更加相信平台实力和偿还能力,采用股权代持形式将**公司股东变更为安徽**实业有限公司,并将平台更名为“**金服”,对外进行“国企控股”、“实力雄厚”等虚假宣传,诱使投资人在平台上投资。平台募集的资金进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的账户归集,后主要流向**公司及虚假标的公司银行账户,被被告人林某某控制支配。同时,**公司线下门店继续以虚假股权转让等方式吸收部分投资人资金。2018年8月下旬起,因资金入不敷出,平台基本停止兑付,但仍继续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公司、**公司共向4 832名投资人非法集资累计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1.32亿余元(其中线下投资金额340余万元),主要用于前期吸纳资金的还本付息、支付高额工资提成、渠道推广费用、日常经营开支、对外放贷等。2019年1月,“**金服”平台清盘,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签订展期协议,后仅兑现少量资金后即无力支付。截止案发,共造成711名被害人实际损失7 0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查扣其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9万元、苹果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平台介绍、组织架构图,未兑付投资人及借款人明细,工资、提成统计清单,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居间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展期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暂扣款票据,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整改通知书,被告人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钟某某、陈某甲、曹某甲、陈某乙、傅某某、覃某某、方某某、裘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孙某某等310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叶某某、郝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曹某乙、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视频;
6.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及**平台数据,第三方支付交易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世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5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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