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幢**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20年1月21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做生意需要投资及资金周转等为由,又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26万元。具体如下:1、林某乙2万元;2、林某丙25万元;3、陈某某10万元;4、张某某1万元;5、刘某某40万元;6、林某丁80万元;7、干某某10万元;8、史某某30万元;9、俞某某18万元;10、王某某10万元;11、董某某2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退赔上述被害人本金4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陈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四月十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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