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下标的互助会2场,吸收余某某、黄某某、宁某某等会员共计132人次入会,吸收公众资金共计374.597万元。2015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因无法返还会款而倒会,造成报案的4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752万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闽侯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赔偿4名报案会员经济损失13.752万元,取得4名报案会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款计算表、会单、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黄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8023****。
2.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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