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6〕140号
被告人林**,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其位于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村**路**号的家中,非法组织不特定社会群众参与的数额分别为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月会11场,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318400元,倒会后造成存款会员张某某、阮某某、汤某某等65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857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会单11张、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存款会员存款金额确认单、林妙芳会员存会款一览表、被告人林妙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阮某某、汤某某、林赛平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6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林**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共计818页,检察材料壹册5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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