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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住广西东兴市********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30日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何某某、庞某某(均已判决)与被害人赵某某商议合伙做走私生意,经商量达成口头协议,何某某一方负责出钱,赵某某负责为何某某—方提供货源,商定后何某某和庞某某一起交了二十万佘元人民币给赵某某作为货款,但赵某某却没能按约定时间提供货源给何某某、庞某某一方,也未将货款归还何某某、庞某某。何某某、庞某某为了讨回货款二人经商量后,于2017年10月27日,安排—绰号“阿九” (身份尚未查明)的人约被害人赵某某在合浦县廉州镇见面,“阿九”与赵某某见面将赵某某搭载到合浦县廉州镇“浦金大酒店”楼下的农业银行门前,被告人林某某与何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决)和一男青年(身份尚未查明)驾车尾随而至,并将赵某某挟持上车进行殴打,其中陈某某及一青年持刀捅伤赵某某,之后搜身抢走赵某某的钱包一个、手机两台(其中一台苹果6S手机、—台杂牌手机),钱包内有人民币3000多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接着上述人员挟持赵某某前往广西防城港东兴市 “**酒店”308房间非法拘禁,并纠集梁某某、毛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刑)、颜某某等人,轮番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强逼赵某某打电话向亲戚朋友筹钱缴纳赎金。10月30日21时许,又将赵某某从“成林海湾酒店″308房挟持到防城港东兴市**镇**水库的**小岛上的一处荒废房子,采取绳子捆绑及手铐铐的方法非法拘禁赵某某。直至11月1日10时许才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成功解救重获自由。经合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何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捆绑、殴打情节,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东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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