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路**居**房(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0日,谢某某(已判决)借款50万元给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应谢某某要求作为借款担保人。谢某某、林某某多次为这笔借款是否还清与黄某某存在纠纷。
2017年10月14日11时许,林某某得知黄某某在阳江市区**售楼部,通知谢某某到场。谢某某、林某某见到黄某某,殴打黄某某并要求还钱,随后两人强行将黄某某推上粤QSC****黑色**汽车,将黄某某带到阳东**建筑工程公司店铺拘禁。同日谢某某将黄某某带到市区石湾路**附近酒庄内拘禁,胁迫其还钱。当晚谢某某提议要看好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便叫来几名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将黄某某带到阳江市阳东区的**洗脚城**房内拘禁。2017年10月15日中午,谢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带黄某某回到黄某某家里,让其家人还钱。因双方谈不拢,谢某某、林某某等人又带黄某某回到**洗脚城,仍由几名身份不明的男子看管。期间,一名男子踢了一脚黄某某,致黄某某受伤。2017年10月16日中午,看管黄某某的几名男子押黄某某到其家,等其家人还钱,无果。后来林某某等人要求黄某某转让**路土地一块,并写好“砂纸契”后,于当晚将黄某某放走。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代林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3.5万元,被害人黄某某对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鉴定文书;3、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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