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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拘禁)(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接受赖某某(已判决)的委托,与高某某(已判决)等人向植某某追回其欠赖某某的300万元投资款。2016年1月12日17时许,赖某某与高某某等多名男子从东莞市驾车去到佛山市禅城区近思里3号楼下,对被害人植某某的前夫黎锦其及儿子黎某某以蹲守、跟随等方式进行滋扰。同日23时许,植某某从黎某某处闻讯后从香港返回上述家中,与赖某某、高某某等人协商还款事宜。因协商未果,赖某某与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植某某带上其车辆,驾车将植某某带至东莞市一间酒吧,于次日凌晨2时许开始由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该酒吧二楼对植某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通讯自由,要求其偿还债务,安排人员对其跟随。2016年1月13日14时许,被害人植某某在高某某等人的跟随下,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20万元到高某某个人账户用以偿还债务。同年1月14日中午,高某某、林某某等人带植某某到东莞一间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植某某把银行卡里剩余的23000元提现交给对方,后林某某等人开车将植某某送回佛山。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锦其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赖某某等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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