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家住玉溪市江川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玉溪市江川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7月12日,玉溪市江川区森林公安局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行动走访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主动上交由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一支及射钉弹45发、铁砂4瓶。经聘请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可疑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独自一人到玉溪市江川区**乡**村对面山上,用自制工具“连扣”非法猎捕雄性白腹锦鸡一只,猎捕的白腹锦鸡被其杀害后食用,皮毛存放于家中,案发后被民警扣押。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皮毛为鸡形目雉科的白腹锦鸡,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兰
杨峻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89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内容详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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