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2********,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居**队,捕前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6时许,公安干警在被告人林某某的家中搜出一把长约1.8米的枪支。经查,该枪系林某某持有。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 何靓
2020年12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