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4********,壮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被告人林某某在部队服役期间,将两支制式气枪从部队带回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自己家中藏匿。2020年7月29日,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民警将林某某抓获后,依法对**镇**村**屯**号进行搜查,查获制式气枪二支,铅弹、空包弹及枪支零部件若干。经鉴定,送检的二支涉案气枪均为制式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 南宁市公安局物证检定所枪弹鉴定书;
5.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钇志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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