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0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其田头屋前烧火清理落叶,证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路过林某某的田头屋处,怕引起火灾,劝说林某某灭火,林某某叫王某某不要多管闲事,并声称要拿枪打王某某。王某某发现林某某田头屋的床下有枪型物品,随后离开现场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在林某某田头屋床下检查出一把枪型物品,2020年4月20日,林某某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持有的枪型物品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球形金属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铁制,长约175CM)、射钉弹(黄色)十发、小钢珠(铁制,黑色)九枚;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痕检)鉴字[2020]011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因盗窃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具有犯罪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涉案财物枪支一把(铁制,长约175CM)、射钉弹(黄色)十发、小钢珠(铁制,黑色)九枚,现暂存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建议依法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单军
书记员:陈芳琦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一份;
5.涉案财物枪支一把(铁制,长约175CM)、射钉弹(黄色)十发、小钢珠(铁制,黑色)九枚,现暂存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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