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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在漳平市**镇**村**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家中查获了一支“鸟铳”。该枪支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爷爷在世时保管使用的,后留给其儿子林某甲保管使用,再留给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保管使用。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接手后,发现还剩余一点火药,就于2018年左右,持该枪支到**村的山上,打了二枪将剩余的火药打光,后将枪支放置于房屋左侧二楼房间的横梁上,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3月3日,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岩公鉴〔2020〕54号):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查扣的枪支等物证。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钰洲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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