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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1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中江县公安局玉兴派出所接谭某某举报称,其老公林某某在位于中江县**镇**村**组的家中藏有枪支、弹药。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经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林某某家中的卧室靠门床头搜出了一支疑似射钉枪、在靠门床头柜子里的抽屉搜出了一颗疑似射钉枪子弹,在卧室里靠窗书柜抽屉里搜出了一包铁沙子大约两斤左右及一个瞄准镜,在后面土墙房杂物间内搜查出了一把疑似鸟枪。后对涉案物品依法扣押并送检,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所鉴定:送检号为2020400051-01号检材认定为以火药枪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送检号为2020400051-02号检材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勇

检察官助理:杨威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处中江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8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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