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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自述于2019年5月在龙池镇滨湖路的垃圾池捡到一支击发装置损坏的自制火药枪,被告人林某某将其拿回家修好并使用该枪支。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林某某家中查获的火药枪能有效击燃底火,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林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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