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199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0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越秀区**号门前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林某某的暂住地越秀区**街**号**房查获白色晶体7包(共重154.4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光盘7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电子秤两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