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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在惠来县**镇某某村被告人林某某的住宅清查,林某某见状逃离现场。随后,民警在陈某某(林某某妻子)的见证下,现场在林某某住宅的客厅沙发椅上査获毒品3小包,分别净重13克、0.2克、26.5克;在客厅电视拒抽屉中查获到毒品1小包,净重43.1克。经司法鉴定:在林某某住宅查获的毒品43.1克、1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0.2克、2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8月5日,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现场提取的封口袋2封口处可疑斑迹擦拭物,封口装3封口处可疑斑迹擦拭物,红色薄膜袋提手处可疑斑迹擦拭物,黑色薄膜袋提手处可疑斑迹擦拭物均与林某某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和冰毒,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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