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桂平市**镇**村**屯附近路边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吸白粉的男子购买了一瓶美沙酮,带回桂平市后存放在其位于桂平市**镇**村**屯**号的家中,直至2020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净重212.04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圆慧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