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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正在平南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戒毒所工作人员交代其被强制戒毒前一周曾在广西藤县太平镇向一名男子购买了美沙酮200毫升,现还藏在家里冰箱内。平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对林某某位于广西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下平田一屯42号住宅进行搜查,在住宅一楼餐厅冰箱内搜查出美沙酮223.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线索转递函、扣押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耀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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