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5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鹿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21时,被告人林某某在黄冕大桥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机电鱼时,被巡逻到该地的公安民警抓获,缴获电鱼工具一套。林某某对在黄冕大桥附近的水域使用电鱼设备非法电鱼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禁鱼期使用电鱼机电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定铭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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