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无证渔船至苍南四屿海域,使用漂流单片刺网(其使用刺网的最小网目尺寸为50mm,小于国家规定刺网最小网目尺寸)的方式进行水产品捕捞作业。当日16时许,该船只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龙头鱼56斤、梭子蟹4斤、梅子鱼4斤、18张流刺网及1台起网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员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鱼获数量清点及称重计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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