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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2月3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花都区花城路地铁站出口附近,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折衷鹦鹉1只。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龙归南岭公园附近,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向网友出售灰鹦鹉1只。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017年版)规定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规定折衷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动物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同案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51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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