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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上午7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旺根岭附近有贩卖、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民警前往查处,对林某某居住房屋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两只疑似亚历山大鹦鹉成鸟,民警当场传唤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到化州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调查。经查,林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在向微信昵称为:**缘(微信账号zy338****)的网友以10560元的价格收购到两只亚历山大鹦鹉成鸟及亚历山大鹦鹉鸟蛋四个、两个不锈钢材质脚架、含有20个品种鹦鹉的引种证、饲养亚历山大鹦鹉饲料配方一个,并通过公共汽车运输的方式送到沈海高速公路茂名段官渡服务区后,林某某再通过打的士的方式到达沈海高速公路茂名段官渡服务区处将上述物品非法运输回到家中饲养,并利用四颗亚历山大鹦鹉鸟蛋成功孵化出一个亚历山大鹦鹉幼鸟。

林某某利用亚历山大鹦鹉鸟蛋孵化出来的一个幼鸟饲养至成鸟后,其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快手等软件发布亚历山大鹦鹉成鸟出售信息,后经过微信网友“李某某”(微信账号,zy16****,微信昵称:*,真实使用者身份为周某某,男,另案处理)作为中介以3800元的价格准备将两只亚历山大鹦鹉成鸟非法出售给微信账号为:hw1368****(微信备注:****)的网友(另案处理)。化州市公安局聘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两只亚历山大鹦鹉成鸟进行鉴定(华动司鉴字【2020】第614号):结果属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亚历山大鹦鹉(Psittacula eupatria),被列入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亚历山大鹦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臻荣

检察官助理:彭锦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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