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微信号:lzr********,微信昵称:【早安**】)通过微信与尚某某(微信号:s188********,微信昵称:逍**,另案处理)商谈后,以人民币900元价格向尚某某购买活体苏卡达陆龟一只,通过手机“闲鱼”交易平台下单交易(订单编号:8135871392********)。经尚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收到活体苏卡达陆龟一只。收货后,被告人林某某将苏卡达陆龟用于宠物饲养。2020年6月初,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售苏卡达陆龟消息,通过微信与陈某某(微信号:wxid_1ds********,微信昵称:小陈,另案处理)商谈后,以人民币900元价格将该苏卡达陆龟出售给陈某某。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将该苏卡达陆龟邮寄给陈某某(收件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路**号)。发货当天,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到陈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900元。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提供交易的陆龟物种属于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 sulcata)。苏卡达陆龟属于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核定价值计人民币25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向泉州市公安局洛江森林分局退回销售苏卡达陆龟非法所得人民币900元。苏卡达陆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后于2020年8月7日移交贵港市南山动物园有限公司饲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非法买卖苏卡达陆龟的扣押清单;
2.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人员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快递单据、微信聊天截图、“闲鱼”交易平台交易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涉案陆龟的鉴定意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森立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涉案陆龟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林某某辨认苏卡达陆龟照片以及饲养现场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林某某饲养苏卡达陆龟的现场照片和视频。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70695****。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所得人民币900元扣押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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