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84********,汉族,大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20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象牙手镯一个,2020年4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象牙手镯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到案经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
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秋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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