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林某某以出售为目的,先后两次向他人购买了8个疑似象牙平安扣和2个疑似象牙佛牌。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到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七一街八一下段14 号林某某所经营的“**茶行”进行检查,当场从店内查获涉案10个疑似象牙制品,随后公安机关传唤林某某到案。
经鉴定,涉案10个疑似象牙制品均来源于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非洲象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重量合计为225.91克,经济价值为9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佛牌2个和象牙平安扣8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濒司鉴(动)字[2019]1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 涉案的象牙佛牌2个和象牙平安扣8个因不宜移送,由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扣押后保存于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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