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90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通过淘宝店铺“阿B正品”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直辐纹陆龟用于饲养观赏。2015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受其同事李某某委托帮其通过淘宝向原卖家以1345元的价格购买一只苏卡达龟交给李某某用于饲养观赏。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上述辐纹陆龟、苏卡达龟,现该二只龟已交由温州“绿眼睛”民间公益保护组织救助和保管。经鉴定,涉案辐纹陆龟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价值5000元;苏卡达龟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身份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