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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4********,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龙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淘宝分别以1000元、1200元的价格购买到两只绿颊锥尾鹦鹉及两只太阳坠尾鹦鹉饲养在龙港市**村**号家中。2020年5月8日9时某某,龙港市公安局在龙港市**村**号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并查获该四只鹦鹉。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收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其群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龙港市**村**号,联系方式:130***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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