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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绰号“三姑”、“三仔”、“妃三”,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 年12月,陈某甲(已判决)得知徐某甲(已判决)能为其取得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老虎予以贩卖后,便长期从徐某甲处非法购买活老虎,并组织陈某乙(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陈某丙(已判决)、陈某丁(已判决)、陈某戊(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陈某己(已判决)、徐某乙(已判决)、庄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因拒捕坠楼死亡) 和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为其宰杀老虎、贩卖老虎肢体、器官及制品。自2010 年12月至案发,已逐渐形成以陈某甲为首,陈某乙、赵某某、黄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己等人积极参与的收购、杀害老虎、贩卖老虎制品的犯罪团伙。

自2010 年12月至2014年3月14日,陈某甲先后向徐某甲购买了25 只老虎(其中5 只老虎运输给陈某甲时已死亡),之后组织赵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杀害了20 只活老虎,并联系买家予以出售牟利。被告人林某某于2011年加入陈某甲宰杀老虎的犯罪团伙,实施了接收老虎、在宰杀老虎时望风、协助刀手赵某某、黄某某宰杀老虎等犯罪活动。 

一、2011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至少3 次随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在陈某甲宰杀老虎后由陈某乙开一辆绿色吉普车载着被肢解后的老虎制品送到陈某甲家放置好。同年6、7 月份左右,陈某甲安排陈某庚(花名“妃八”)开奔驰汽车(车主陈某甲)载陈某甲到雷州市**大道其宅基地处接收过一次老虎。陈某甲付给外地货车司机运输费后,陈某乙与被告人林某某从外地司机车上把老虎移到陈某乙与林某某开来的五十铃汽车上(该五十铃汽车为陈某甲所有),后运到陈某甲指定宰杀老虎的地点。

二、2013年12 月某天晚上,陈某甲再次组织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赵某某、陈某戊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等14人宰杀老虎。陈某乙和林某某分别拿一条电线绑在装老虎的铁笼上后,林某某打开电闸电死老虎。老虎被电死后,黄某某、赵某某挥刀肢解老虎,其他人按照往常工作步骤分解、过称、出售、记账等工作分配完成宰杀、出售老虎过程。

另,2013 年5 月中旬某天晚上、2013 年7 月某天晚上、2013 年10 月某天晚上,在雷州市**镇**村,被告人林某某均参与了陈某甲组织的宰杀老虎非法活动,并协助刀手赵某某、黄某某分解老虎、帮忙看风等。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主犯陈某甲位于雷州市**区**大道的住宅处扣押的虎死体冻品1只及老虎制品若干个等物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丁、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参与陈某甲犯罪团伙杀害老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帮助陈某甲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湖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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