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196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分宜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分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6日,分宜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分宜县全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网捕等方法猎捕。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下水裤、手电、蛇皮袋、渔网、塑料筐出门进行捕猎。18时许,在分宜县**乡**村**村小组的一条小河内,穿下水裤下水,使用手电照射、渔网捕抓的方式,捕抓黑水鸡15只、小䴙䴘2只,被告人将所抓获的黑水鸡和小䴙䴘关入塑料筐,并把塑料筐绑在其摩托车上。21时许,被告人骑摩托车到分宜县**乡**村的小河内,再次使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捕抓,抓获黑水鸡1只。21时30分许,被告人发现其摩托车旁有人(公安民警巡逻),因害怕自己捕抓野生动物的行为被发现,便将在**村小河内捕抓的黑水鸡在**村**村小组的小河放生,并将其抓捕野生动物使用的渔网丢弃后逃匿。经鉴定,被告人塑料筐内的活体鸟类野生动物分别为黑水鸡15只,小䴙䴘2只,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小䴙䴘属江西省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自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禁猎期内在禁猎区使用禁用使用的夜间照明、网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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