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15年4月因非法持有气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9月6日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疫)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是梅县区**镇**村村民,当他得知***山场经常有野猪出没后,便产生购买野猪夹猎捕野猪的想法。2017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将购买的13个野猪夹连成一排放置在**镇**村***山场,同时放置了一个信号发射器,当夹到猎物时会发送信号到林某某的手机上。2020年9月6日6时50分许,**村村民伊某某途经**村***山场时被林某某放置的野猪夹夹伤左脚脚踝,伊某某便打电话给他老婆叫林某某到现场解救,同时打电话报警求助。林某某到现场帮忙,但解不开夹,期间,林某某将现场的13个野猪夹清理掉,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依法传唤林某某并扣押13个野猪夹和1个信号发射器,同时在其住家查获33个野猪夹。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伊某某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伊某某药费1千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归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禄明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301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依法没收涉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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