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月**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同案人蔡某某(已判决)主动向被告人林某某提供其承包的位于澄海区东里镇澄饶联围莲华片区海围的鱼池及周边有大量的野生鸟类的信息,林某某提议在蔡某某承包鱼池边上张网捕鸟,蔡某某同意,林某某遂在手机淘宝上购买捕鸟工具一批,12月中旬开始,林某某在蔡某某承包的鱼池边上张网捕鸟,2018年12月中下旬林某某在其架在蔡某某承包池塘边的鸟网上前后两次共抓获野生鸟2只,并带回家食用。蔡某某于2019年1月2日上午将被网在其鸟网上的白鹭抓下,关在自己的网笼中,存放于其承包鱼池的池寮外,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澄海派出所查扣。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月**日被抓获归案。
经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聘请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非法猎捕的1只野生鸟以及现场收缴的1只已死亡的野生鸟进行鉴定:2只野生鸟类均为鸟纲(AVES)鹳形目(CICONIIFORMES)鹭科(Ardeidae)白鹭(Egretta garzetta),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同时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丹、廖某勇、朱某见、马某杰、林某群的证言;
2、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
5、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2月2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预审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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