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8198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住新田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2019年8月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7日22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带上头灯、网罩、白色袋子开着摩托车载其老婆蒋某某到骥村镇陆家村的河道内猎捕蛙类,至当日23时30分,被告人林某某在河道内用强光头灯、网罩等工具捕获活体蛙25只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林某某捕获的25只活体蛙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鉴定意见为: 18只活体蛙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黑斑蛙;1只活体蛙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沼蛙;6只活体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经新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新田县野生动物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林某某猎捕的25只蛙类活体总价值为2500元人民币(其中虎纹蛙100元/只、黑斑蛙100元/只、沼蛙100元/只)。
被告人林某某系被现场查获后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上述25只活体蛙已被依法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活体蛙照片、涉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放生照片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新田县野生动物技术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6只,其行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谢林海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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