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53********,汉族,文盲,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值班律师郑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大烟”系罂粟果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其家门口长条地、西院墙外土地及院中花盆里进行非法种植,至2020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时,被告人林某某种植的罂粟已部分开花,经清点共计720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该植物系罂粟。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种植的上述罂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铲除。被告人林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裕胜
检察官助理:徐桂林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815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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