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抚宁区**乡**村林某某在自家院子里种植了疑似罂粟的植物1068株,同年6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查获。民警将抽取的100株植物样本送检。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00株植物中文名称为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属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目罂粟科罂粟属,为国家法律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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