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1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59********,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采购爆竹并存放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用于销售。2019年12月26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内抓获林某某,在仓库内查获不同规格型号的爆竹1219箱,共重12270公斤。经鉴定,上述爆竹的价值为人民币221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梅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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