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路**号。2020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以我市大涌镇宝隆街富城山庄嘉加佳士多店为据点,利用香港“六合彩”接受他人外围赌注,至案发当天通过支付宝收取投注额人民币11万余某某,其中获利约8000元。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该士多店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当场缴获磅码单、手机等涉案物品一批。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敏
二Ο二Ο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的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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