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公路脚西横*巷*号。2019年11月17日因非法销售危险物质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林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专营物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用一辆装有油罐和加油枪等工具的无牌小货车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附近私自销售汽油,每升汽油的进货价为人民币4.7元,卖出价为人民币5.4元,其销售汽油通过现金、微信支付收款。2019年11月17日7时许,民警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大路旁现场抓获正在非法销售汽油的林某甲,现场扣押到作案工具无牌小货车一辆、汽油150千克、手机一部及当天销售汽油的收入现金人民币730元。根据揭阳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林某甲通过微信非法经营汽油的数额为人民币72648元。至被抓获时,林某甲非法获利一万多元已被其花光。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现场提取的汽油依据GB17930-2016《车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和硫含量满足92号(VI)质量指标要求,根据闪点(闭口)结果(<40.0℃),依据GB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和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相关规定,属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无牌五菱小货车一辆、汽油150千克、现金人民币730元、苹果牌手机一部、小货车钥匙一串;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揭阳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的复函、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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