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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始,李某甲(已判刑)从林某某处大量购进“专供出口”、“授权生产”及“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进行销售。2019年6月1日凌晨,李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云******的奔驰车到昆明市官渡区**苑找林某某装卷烟,并将装好卷烟转移到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地下车位负2层**号车库,民警跟随将正在搬运卷烟的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刑)抓获,并在**小区地下车位负2层**号车库、云******奔驰车、官渡区**苑*栋*号上分别查获“专供出口”、“授权生产”及“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卷烟12937条、627条、3857条。经鉴定,车库查获的卷烟鉴定价人民币4292550元;奔驰车上查获的卷烟鉴定价人民币115557元;宝澜苑查获的卷烟鉴定价人民币728940元,以上卷烟鉴定价共计人民币5137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竹焕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李某甲手机勘验、林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各1张)、散页30页(李某甲笔录、李某乙笔录、李某甲手机勘验报告各一份,情况说明、微信截图)。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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