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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8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680607010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北街186号内2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违法向他人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7900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向赖某某销售烟花爆竹共计27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向姜某某销售烟花爆竹共计10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6000余元。

3、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向滕某某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

4、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向姜军德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人民币11000余元。

5、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向柳某某销售烟花爆竹共计6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000余元。

6、2013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向郭某某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人民币15000余元。

7、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向吕某某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人民币5600余元。

8、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向李某某销售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人民币8200余元。

2019年1月15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在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红旗路北芝兴建筑工程公司院内,被告人林某某承租的仓库内,查获被告人林某某无证、违法批发、储存待销售的烟花爆竹92类,共计18300余箱。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烟花爆竹价值共计人民币1006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货清单等书证;证人赖某某、姜某某、柳某某、隋某某等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珺

                                       2020年 4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卷宗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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